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年代,有诸种地质作用形成的赋存在地壳内或地壳表面的以固体、液体和气体状态存在的富集物,包括能源矿产、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是自然界提供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92% 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30%以上的农业灌溉用水和1/3人口的饮用水均来自于矿产资源。由于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以及其不可再生、耗竭性等特点,使得各国矿产资源的所有者都采取了形式各异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即向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征收各种税和费。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途径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均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即征收的主要税费种类有: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共设7个税目和若干子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属于地方税,近海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他资源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但实际上目前资源税成了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作为地方财政的一般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由采矿权人缴纳。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