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方):
合伙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条 合伙目的: 为 ,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二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1、合伙企业名称: 。
2、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
。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设备、现金、不动产、技术、劳务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作价为 元,占合伙企业 股份份额;乙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作价为 元,占合伙企业
的股份份额;
2.各合伙人的出资,甲方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乙方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而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在合伙期内不得请求分割。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以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进行议事。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按股东代表的股份份额进行表决。
第八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每年分配一次,定于每年底十二月份进行分配;每次分配均依据出资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盈余偿还,合伙盈余不足以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
(1)需承认并真实承诺遵守此合同的各项条款;
(2)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执行此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退伙:
任一合伙人在没有得到其它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时,中途不许退伙,否则赔偿对方 元作为违约金.
3.出资的转让:
允许(或不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第十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其权限是:
(1)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企业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合伙负责人 ,并负责合伙企业财务资金管理。
(6)合伙人余常堂负责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并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其它合伙人;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与财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合伙人可以对其它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其在私自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均归合伙企业,因此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经办此业务的合伙人来承担。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按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 %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它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及解散后的事项
1.合伙企业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6)被法院依法判决解散。
2.合伙解散后的事项: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进行补充或是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事宜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的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至双方签字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