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7)金州民字代第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经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守信: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一案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四、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二)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三)乙方对甲方业务应保存必要的工作记录,对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和财物妥善保管。
五、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六、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七、代理费:
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签订之日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
八、其他费用:
因案件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九、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十、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代理费,乙方有权中止工作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二)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若未交足代理费的,须另行补交齐。
(三)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一、特别约定:
(一)对于甲方委托事项,若因甲方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委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三)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依法依规、竭尽全力办理受托事项,但不对受托事项结果作任何承诺。
(六)甲乙双方不能单独和被告协商处理案件,需协商一致,否则造成损失则由对方负责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约定: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张玮律师,男,民革党员,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经济法研究生,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专业委员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会员,民革省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玮律师开始在法院和检察院工作,后从事律师工作数年,在合同债务、房产建筑、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资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曾为湖南卫视、湖南经视、都市频道、公共频道、潇湘晨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提供大量专家点评。联系电话:13873186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