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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依法可以作为合同纠纷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

信息来源:  浏览:2100次  发布时间:2016-11-3
失信黑名单依法可以作为合同纠纷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负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此,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应属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说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故应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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